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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娟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宋娟,女,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双城镇人。被告李永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