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娟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宋娟,女,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双城镇人。被告李永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与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