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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吴伟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吴伟,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颜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8385358-2。法定代表人唐德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福,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组织机构代码17773829-7。法定代表人陈华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女,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重庆市投资大厦28层。组织机构代码55409328-8。法定代表人王安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伟撤回对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5元,减半收取为5942.5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审 判 长  邹 焱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