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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59号原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278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薛革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经济开发区联网监管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金剑青,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原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