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雪丹与被执行人罗庆勇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丹,罗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丹,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罗庆勇,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资少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罗庆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罗庆勇的银行存款10050元(其中执行申请费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庆勇、陈芳价值10050元的收入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10050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