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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立鸿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威海立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深圳路86-3号。法定代表人宫惠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立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珠海路海源丽都3-13号。法定代表人毕晓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未查到没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