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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华秀英与李志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华秀英,女,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李志飞(曾用名:李飞),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华秀英与被执行人李志飞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志飞妻子朱丽美的银行存款128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