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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与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堂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黄经雷,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宗立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处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27777.97元及利息,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