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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与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崔海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崔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齐向国。被执行人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海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与被执行人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崔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