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罗玉萍与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萍,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37号原告罗玉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40。被告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2000037338。法定代表人董笑容。原告罗玉萍诉被告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建忠、李玉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入职被告处从事出口部业务,该公司从2014年7月开始,截止到2014年11月止拖欠原告工资、报销、提成等共24437.96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止所拖欠的工资、报销、提成等共24437.96元。本院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销、提成等共24437.96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该委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并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6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24437.96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2000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佛城法执字第1824号。庭审中,原告确认上述仲裁裁决书中裁决被告支付的工资24437.96元,与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24437.96元是同一笔款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规定包含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含义,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事件,在诉讼进行中另行起诉;诉讼标的在生效裁判中已经作出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经查,原告已就本案的诉讼标的另案向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案诉讼标的已经生效仲裁裁决处理。原告在本案中,对前仲裁案相同的当事人,提出与前仲裁案相同的请求,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对此不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玉萍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11元,待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李玉珠人民陪审员 朱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