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831号原告:柴某,女,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薛某,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臣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