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蔡吓华与熊以琼、郑福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吓华,熊以琼,郑福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蔡吓华,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韩志冰(特别代理),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才(特别代理),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以琼,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郑福林,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吓华与被告熊以琼、郑福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吓华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吓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吓华撤回对被告熊以琼、郑福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七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吓华负担。审 判 长 章文贤审 判 员 林 冬人民陪审员 林文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