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丹与陈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樊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陈某某、樊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2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665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处理,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