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胜林与侯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林,侯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张胜林。被告侯梦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胜林诉称:被告多次从我处买煤,共计欠款20000元,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侯梦强辩称:认可拖欠原告的煤款,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希望能分期偿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侯梦强于2015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胜林5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16年2月1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侯梦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