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跃平、刘平与刘平、焦丽霞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平,刘平,焦丽霞,马飞,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陈跃平。被告刘平。被告焦丽霞。被告马飞。被告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杨智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平与被告刘平、焦丽霞、马飞、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海华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蒋根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