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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跃平、刘平与刘平、焦丽霞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平,刘平,焦丽霞,马飞,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陈跃平。被告刘平。被告焦丽霞。被告马飞。被告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杨智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平与被告刘平、焦丽霞、马飞、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海华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蒋根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