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郑培英与刘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英,刘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郑培英。委托代理人XX,沧州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东。原告郑培英诉被告刘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韩兴祖、代理审判员吴双妹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双妹主审本案,审判员韩兴祖参加合议,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培英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培英诉称,被告借原告款4万元,并于2012年4月2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7000元,现仍余3.3万元未还,再经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3.3万元。被告刘生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2年4月2日被告刘生东书写的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对原告提交借条上写明了借款数额,并有被告刘生东的签名确认,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被告刘生东向原告郑培英借款4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了7000元,仍剩余33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刘生东应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生东偿还原告郑培英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刘生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辉审 判 员 韩兴祖代理审判员 吴双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潇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