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蒙钟富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钟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钟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荣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钟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蒙钟富虚构帮忙被害人张某某代办驾照,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钟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蒙钟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蒙钟富利用之前同被害人张某某的同事关系,虚构可以帮忙张某某代办(免考)驾照,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工商银行对面路旁处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000元。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蒙钟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蒙钟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蒙钟富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钟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钟富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蒙钟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蒙钟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钟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钟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