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香春与柳玉营、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春,柳玉营,王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刘香春。被告柳玉营。被告王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春与被告柳玉营、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