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杜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