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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明兰与珠海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兰,珠海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周明兰。被告珠海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方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兰诉被告珠海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