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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芦改兰、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芦改兰,于超,杨英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威,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春杰,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芦改兰,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于超,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杨英杰,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书院路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芦改兰、于超、杨英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岳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