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上海康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615号原告上海康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新闵经济开发区新南街27弄67号。法定代表人徐洁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祈立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江村奄村(武进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联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康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