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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三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艳艳与韩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艳,韩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791号原告韩艳艳,居民。被告韩国利,成年。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韩艳艳诉被告韩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韩艳艳一直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其直接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告知其收到通知后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将按放弃诉讼处理。截至2015年4月14日通知期限届满仍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本院认为,原告韩艳艳在本院立案受理其起诉案件后,应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