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三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艳艳与韩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艳,韩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791号原告韩艳艳,居民。被告韩国利,成年。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韩艳艳诉被告韩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韩艳艳一直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其直接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告知其收到通知后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将按放弃诉讼处理。截至2015年4月14日通知期限届满仍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本院认为,原告韩艳艳在本院立案受理其起诉案件后,应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