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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牛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景伟诉程永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伟,程永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279号原告:孙景伟,男。被告:程永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伟诉被告程永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孙景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伟撤回对被告程永友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孙景伟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国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