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伟华与陈子龙、黄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736号原告:何伟华。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子龙(又名陈紫龙)。被告:黄云霄。原告何伟华诉被告陈子龙、黄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伟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