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伟华与陈子龙、黄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736号原告:何伟华。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子龙(又名陈紫龙)。被告:黄云霄。原告何伟华诉被告陈子龙、黄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伟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