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郑明根与章月铭、张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章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86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柏林,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章某某、张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