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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国岭申请执行漯河金都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岭,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720号申请人马国岭,男,195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西关北路160号。被执行人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长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徐新建。本院在执行马国岭申请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24990.48元范围内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英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