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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弘毅毛缆集团有限公司、陶成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弘毅毛缆集团有限公司,陶成富,孙开霞,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困有限公司,巫亚红,何俊燕,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被告:安徽弘毅毛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成富,董事长。被告:陶成富。被告:孙开霞。被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董事长。被告:巫亚红。被告:何俊燕。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被告:巫亚敏。被告:骆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弘毅毛缆集团有限公司、陶成富、孙开霞、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困有限公司、巫亚红、何俊燕、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违反级别管辖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61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爱民审 判 员  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