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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克用诉向武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克用,向武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何克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武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克用诉被告向武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克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克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何克用负担。审判员  胡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