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22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青,系山东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