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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江港生丝织有限公司与宋中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港生丝织有限公司,宋中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795号原告吴江港生丝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菊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闻焰峰,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中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港生丝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中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港生丝织有限公司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港生丝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江港生丝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