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樊健诉李林林、宋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健,李林林,宋功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27号原告:樊健。被告:李林林。被告:宋功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健诉被告李林林、宋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林林、宋功顺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林林、宋功顺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