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何巍与陈国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巍,陈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何巍。被执行人陈国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2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国森的银行存款69528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清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