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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何巍与陈国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巍,陈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何巍。被执行人陈国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2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国森的银行存款69528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清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