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15号原告:王某甲,男,193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红霞,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丙,女,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丁,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戊,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己,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庚,女,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赡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