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传友等与张传平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传友,张传绪,张传平,张静,张传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传友,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传绪,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传平,女,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济南益民食品厂退休工人,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静,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济南益民食品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传生,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传友、张传绪因与被申请人张传平、张静、张传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传友、张传绪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9年4月27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张传生颁发济房权证历字第0127**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房屋档案的记载,涉案房屋在房产证下发前为公房。张传友、张传绪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其父母的遗产并要求分割证据不足,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张传友、张传绪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传友、张传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传友、张传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