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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军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公司,张军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70号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安县解放��三里铺。法定代表人李清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琦,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军云,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