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和韦某、何某1(均另案处理)窜至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宏缘宾馆被害人何某2入住的203号房。韦某称其妹何某1在来宾公园和一网友会面,被他们发现后该男子逃跑,他们想确认住在203号房的人是否系那名男子。三人进入房间后,何某1辨认后称何某2不是那逃跑的男子,韦某某和何某1即下楼。韦某骗何某2说马上有人过来对其不利,叫何某2躲进卫生间。韦某趁何某2进卫生间躲避之机,将何某2的一台小米4手机盗走。当日中午,韦某某、何某1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该手机拿到来宾市电影院附近以105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已共同花光。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2被盗的一台小米4手机价值人民币1979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明知韦某(另案处理)交给其的一部小米4手机是韦某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将该手机拿到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电影院附近,以10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格19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蓝某、何某2、韦某、何某1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购买小米4手机发票复印件、抓获经过以及鉴定意见、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仍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上述未缴纳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蒙柳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