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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启林,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立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