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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修玮与焦爱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玮,李沧区龚顺顺超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宋修玮。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沧区龚顺顺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焦爱慧,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董晓峰,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宋修玮与被告焦爱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修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永攀人民陪审员  花光春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仲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