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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车连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连玉,俞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车连玉,女,1959年7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俞维国,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铜陵市。车连玉与俞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维国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