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二兵与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二兵,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何二兵。委托代理人程中城,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董洪。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2号。负责人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二兵诉被告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二兵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二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已减半收取3740元,由被告泗阳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