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景国蓉,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