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邢倩菡与徐晶、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倩菡,徐晶,张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邢倩菡,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晶,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雪峰,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徐晶丈夫。原告邢倩菡与被告徐晶、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晶、张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倩菡撤回对被告徐晶、张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告邢倩菡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