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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邢倩菡与徐晶、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倩菡,徐晶,张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邢倩菡,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晶,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雪峰,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徐晶丈夫。原告邢倩菡与被告徐晶、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晶、张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倩菡撤回对被告徐晶、张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告邢倩菡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