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英,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英,女,1956年12月25日生,汉族,辽渔集团退休工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20号1-3。被执行人王波,女,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山庄北三街42号5-3。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姚 楠执行员 罗寿兴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