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炎彬、王秀莲等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炎彬,王秀莲,李小月,李小雪,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李炎彬。原告王秀莲。原告李小月。原告李小雪。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庆宇,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负责人张中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炎彬、王秀莲、李小月、李小雪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炎彬、王秀莲、李小月、李小雪及委托代理人张庆宇,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3日12时14分,李宗仁在郑州市二环支路23号路边槐树上摘槐豆,不小心碰到经过此树干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110接警后,将李宗仁送至附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触电身亡。受害人触电的电线杆产权人为被告。被告的高压线经过居民区树木枝干中,且非绝缘高压线,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是导致李宗仁身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4719.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能证明死者系我方高压线电击死亡。我方高压线符合相关规定,且有警示标志,没有安全隐患。死者如果不主动触碰高压线,不可能发生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应当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死者李宗仁,男,汉族,1944年9月15日出生。原告王秀莲系其妻子,李炎彬、李小月、李小雪系其子女。2014年12月13日12时14分,李宗仁在郑州市二环支路23号路边槐树上摘槐豆,不小心碰到从此树枝中穿过的高压电线,触电后从树上落下。110接警后,将李宗仁送至郑州中泰创伤医院,李宗仁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触电身亡。李宗仁触电的设施产权人为被告,线杆上有警示标志,穿过树枝的高压线上没有警示标志。另查明,李宗仁系荥阳市贾峪镇大偃村村民,后随其子长期在郑州市居住,已超过一年以上。本院认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李宗仁是在路边的树上摘槐豆时触电死亡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宗仁在上树之前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注意并避开穿过树枝的高压线,李宗仁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被告的高压线穿过树枝,却没有在树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认定李宗仁承担70%的责任,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丧葬费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19402元。死亡补偿费根据死者年龄并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4391.45元/年计算10年为243914.5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炎彬、王秀莲、李小月、李小雪丧葬费19402元、死亡补偿费243914.50元,共计263316.50元的30%即78994.95元;二、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炎彬、王秀莲、李小月、李小雪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炎彬、王秀莲、李小月、李小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负担2317元,由被告负担9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