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黄斯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黄任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