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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第120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念其。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德生,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