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第120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念其。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德生,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