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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豆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豆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0号原告徐志刚,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豆志强(豆来全),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诉被告豆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志刚负担。审判长  付占军陪审员  赵青梅陪审员  王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