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豆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豆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0号原告徐志刚,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豆志强(豆来全),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诉被告豆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志刚负担。审判长 付占军陪审员 赵青梅陪审员 王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