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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训芝与段庆林、段新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训芝,段庆林,段新华,王二妮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周训芝,女,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庆林,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段新华,男,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王二妮,女,195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训芝与被告段庆林、段新华、王二妮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审 判 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