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训芝与段庆林、段新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训芝,段庆林,段新华,王二妮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周训芝,女,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庆林,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段新华,男,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王二妮,女,195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训芝与被告段庆林、段新华、王二妮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审 判 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