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永彬与孙照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彬,孙照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陈永彬,农民。被告孙照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彬诉被告孙照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永彬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助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