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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永彬与孙照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彬,孙照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陈永彬,农民。被告孙照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彬诉被告孙照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永彬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助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