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濮阳市远航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正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濮阳市远航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正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被告濮阳市远航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正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濮阳市远航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正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